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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榮:「設立海洋部有其必要」(中國時報,2008年2月16日)

 

設立海洋部有其必要

 

陳志榮

 

丘昌泰教授十四日於貴報發表〈組織改造不應只是口號〉一文,對於獨立設立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併入海洋委員會提出疑問。顯示丘教授對海洋政策與事務之內涵,並未有深入瞭解,筆者願提出一些觀點供丘教授參考。

 

目前國內對於海洋政策與事務的內涵尚不甚瞭解,但國際間已有長時間的實踐,換言之,國際社會對海洋事務之內涵與範疇可見於聯合國秘書長每年向聯合國大會所提出之「海洋與海洋法」年度報告,其主要核心項目為:「國際(海洋)法之發展現況與各國主張」、「海運、航行及海事安全」、「海洋資源」、「海洋環境」、「海洋科學與技術」、「國際間合作與協調」等。

 

丘文提到海洋委員會的業務屬於「新興業務」,學術界與實務界都欠缺此等領域的人才,故無設立之必要。此番論述恐有悖離事實之嫌。我國是一個沿海國家,與海洋產業或海洋事務有著長久的密切關係,無論是漁業、海運、造船、航政、港務等傳統海洋產業或事務,或是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海洋能源探勘開發等較晚近之海洋事務方面皆有龐大之專業人士存在。海洋之於我國,遠遠不止丘教授所提的「環境資源」或「觀光資源」定義如此單純。為了能夠妥善地控制海洋、保育海洋、使用海洋,我國有許多學術界或實務界的學者專家默默付出,例如近年來幾次重大海洋油汙染事件的處理、政府間區域漁業組織公約制約與組織加入的談判等等,若非這些人士的努力,台灣很難生存到今天。

 

目前台灣的海洋相關事務分散在各部會處理,但海洋事務各領域之間有強烈的互相牽涉性質,又由於全球海洋為一個整體,海洋事務處理範圍更可能延伸到國家管轄領域之外,故設立海洋專責機關以統整現存於各部會之邊陲海洋業務,不僅可收事權集中之效,更可強化國家海洋政策之制定,增益國家海權之能量,不是符合丘教授所服膺之公共行政學中所要求之決策效率化、組織目的單一化嗎?

 

有關海巡署併入海洋委員會之議,海巡署的職責除保衛國家海防安全外,尚有海上交通秩序管理、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等,涵蓋範圍甚大,若能如加拿大、韓國等之前例,將海巡機關納入海洋部,將可使海洋政策制訂機關同時擁有海域執法之能量,達到如臂使指之行政效益,並擺脫過去當海洋事件發生時,或國家欲在海洋上有所作為時,各部會之間溝通困難、協調不善、無法即時處理的弊病。

 

若能設立海洋部專責處理海洋事務,則國家對海洋的掌握力道更強。在我國政治文化與制度之下,成立海洋部似乎較海洋委員會更佳,亦是海洋產、學界之共同期望。

 

(作者為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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