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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報告政府我乘遊艇赴國土釣魚台」(聯合報,第A13版)

 

報告政府我乘遊艇赴國土釣魚台…

 

  日前台灣一批保釣人士搭乘海釣船出海,欲至釣魚台島「宣示主權」,不僅反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船驅離,更可能遭到我國海巡署「移送」漁政主管機關,而遭到行政處罰的後果。此一事件與政府相關機關之處置,正凸顯了我國不是一個「海洋國家」的現實。

 

   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施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行政院更在該法第五條授權下,於民國八十八年正式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其中將釣魚台列嶼採正常基線方式正式劃定納入我國領海基點基線及領海與鄰接區外界線系統,明白對國際社會及我國人同胞宣示釣魚台列嶼屬我中華民國領土。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自由居住、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漁政機關豈有以「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乙紙法規命令,即違憲、違法地限制娛樂漁業漁船活動區域以「台灣本島及澎湖週邊二十四浬內及彭佳嶼、綠島、蘭嶼週邊十二浬內為限」?我國人民駕船乘船由國土一地赴另一地又違反國家那一條法律?

 

   政府「守土無方」,人民起而替國家「宣示主權」,又豈是政府之光?政府若「無力」在海上救援一己人民,反而以此作為限制人民海上活動之範圍,豈不更顯「大哥政府」的顢頇無能心態?

 

   而海巡署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將該海釣船之「漁業人」移送漁業主管機關處理,卻不查該辦法之母法法源「漁業法」第四十三條對「娛樂漁業」之所謂「應遵守事項」並未訂定任何罰責,不知海巡機關對該船船長所為之調查、筆錄及移送之目的又何在?海巡署無力振作與捍衛國家領土與海疆主張,只會在人民是否已乘船超過二十四浬上打轉,亦令人懷疑海巡署存在之價值是否僅在違憲、違法地限制人民海上活動而已?

 

   若政府一直無力又無方處理釣魚台主權爭議,人民前仆後繼地進行「保釣運動」,則筆者建議保釣人士,下次改乘遊艇出海,並依交通部所訂定欠缺母法法源依據之「遊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二之規定,正式填送「遊艇航行計畫資料表」,明白表示前往我國宜蘭縣轄釣魚台島,看看政府那一個機關敢公然違憲、違法地阻止人民經海路前往我國正式主張之國土。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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