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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落實法理 以國家安全為考量」(聯合報,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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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理 以國家安全為考量

 

抓到偷渡客 莫僅協調轉達不滿而已

 

胡念祖

 

近日台灣海域事件頻傳,從大規模之偷渡到武力打劫之海盜行為,其規模與強度已然引起政府的重視、社會的注目。但在處理這些事件時,政府卻一直將之置於「大陸政策」而非「海洋政策」的格局之下,以至於除了「加強護漁、海基會或紅十字會出面與大陸溝通」外,無法顯現我政府基於主權國家立場,保護人民與國家安全、國家海洋權益之魄力。

 

在法律層面上,我政府應有清楚的立場。於12海里領海之內,中共漁船不僅不可捕魚,所有船舶均不可違反我國「海關、財政、移民與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或從事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於24海里鄰接區中,不可「徘徊」(Hovering),意圖從事走私、偷渡等行為。依照國際海洋法及一般國際法之習慣與原則,我政府得為防止或「有充分理由」認為中共船舶在我領海或鄰接區(亦適用於200海里之專屬經濟區)內違反我國的法律和規章,而行使緊追權,以落實對該船舶之管制。我方目前對中共之「徘徊」船泊只加緊監視,而不逕行加以逮捕、扣押,作法上已嫌軟弱。此外,中共漁船為碰撞索賠,挾持我漁民至上海,其行為與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十七日韓國漁船暴力挾持我「志明號」至釜山港同出一轍,明顯符合國際海洋法或我國刑法之海盜行為的定義。政府對海盜行為不僅應加以譴責,更應藉嚴厲執法手段,加以逮捕處罰,而不是僅由紅十字會調解或轉達不滿而已。

 

在政治層面上,雖然吾人於心態上可視中國大陸居民為我人民,但在處理這些海域事件上,政府與社會均應由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眼光出發,而不宜一直停留在「二岸人民感情」的模糊互動中。大批的偷渡客與一再發生的海盜行為可以分散我海軍的軍力,迫使海軍由國家安全任務轉而注重海域法律秩序;可以逐漸激發社會民眾(尤其是漁民)對政府無力處置的怨懟;亦可以造成或注入社會內部潛在的不安定因素。如果兩岸間友善的漁業「互訪或入漁」演變成漁業對「走私」,社會對「廉價大陸勞工」的依賴,則並不符合我們的國家利益。偷渡現象的猖獗,除有大陸方面的放縱外,我國社會內部的「接應與接納」亦必有關聯。

 

海域事件不應再被視為「低度政治」或「大陸關係」的問題。我政府應站穩法理立場,嚴厲執法,並以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為念,切實遏止這些事件的發生。

 

(作者胡念祖為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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