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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鴕鳥心態下的海上旅館「命案」 」(中國時報,1994年7月18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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鴕鳥心態下的海上旅館「命案」

 

胡念祖

 

        隨著可疑浮屍的出現,蘇澳港外大陸漁民勞工所寄居之「海上旅館」的問題,終於受到政府高層的重視,李總統亦明確指出,行政院近日將提出因應方案。

 

   從國際海洋法的角度觀之,「他國」船舶在遇難或遭到天然不可抗力之際,可進入沿海國之內水以尋求安全庇護,因此,該船舶亦可在某一程度下豁免於沿海國之管轄權,譬如港口稅或逮捕等。事實上,這些海上旅館的船舶仍屬我國籍,自然有權進入我國內水,因此,這些船舶進港的動作本身並無法律上的問題,問題的本質在於這些船舶上載有「非船員人士」。換言之,所謂海上旅館的船舶,載有非該船舶應有配置之船員的人士,並將這些人士載運進入屬於我國絕對主權之內水,此種作為本身應受到我國之管轄。但是,這些「非船員人士」之違法「入境」行為卻因緊急危難尋求庇護之理由,而得到豁免的法律基礎。

 

   無論是由國際海洋法或我國「船舶法」等之國內法觀之,我國船舶「載客」之行為均應受到我國法律的管轄。近年來「海上旅館」之發生與存在,基本上是走法律的漏洞,並加以政府的「不作為」、甚或鼓勵其發生,方有今日的局面。我國籍船舶載有非船員人士,停泊於絕對國家主權之內水域以外的領海海域,以逃避「入境」的法律管轄,即是走法律之漏洞;農委會本身亦購置漁船並改裝以充為海上旅館之用,即是政府本身對管轄權的不作為,甚或鼓勵其發生。既有此不作為、甚或鼓勵其發生,就應預期所有可能之後果〈包括緊急危難尋求庇護〉,並事先予以法制化的管理設計。

 

   海上旅館人命一案,凸顯出農委會在實務上為解決船員荒而准許進用外勞,但卻無力加以合法合理管理大陸船員的窘境;亦凸顯出陸委會在面對大陸勞動力已大量登上我漁船的事實時,先以鴕鳥心態不加處理,後又以法律文盲的姿態要求懲處非法入境的荒誕。

 

   往事已矣,來者可追。政府有關部會目前首應確定是否引用大陸勞動力的基本政策,次而決定管理的手法與工具,再建構管理的法制與能力。此外,外來勞力亦是「人」,在決策過程中,不可將之「物化」如同管理一無生命之物。總之,政策、法律均不應自外於人性,如此,方有平衡的大陸、勞工、與漁業政策可言。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代主任,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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