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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中菲漁業談判之後 」(台灣新聞報,1991年7月9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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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漁業談判之後

 

胡念祖

 

  在海外欣悉中菲漁業談判已有初步協議:菲方提供兩條群島水域通航海道,使我漁船得以安全往返於母港與南太平洋漁場之間。如果一切有如協議,則我業界最盼得到的海上安全通航,已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基礎,此乃頗值欣慰之處。然而,在達成此項初步協議之餘,仍有諸多事情值得吾人觀察與注意。

  一、菲方所允諾我國的係「群島海道通行權」制度之下的「群島海道劃定」與「群島海道劃定」與「群島海道通行」?還是「領海」制度之下的「無害通行」?此二者之間的差別,對漁業界之業者而言,在實務上沒有太大的不同;但在法律上,却有極大的意義。前者表示菲方認為巴丹群島與其南方水域為菲國之群島水域;而後者則表示菲國仍有採用「條約外界」之意圖,而將此片水域視為其領海。

  二、此次與我談判之代表團係由菲律賓總統府副秘書長領隊,而非菲國外交部人士。我國雖然認為此種「高層」接觸十分具有意義,但在菲國內部,此種「安排」卻有其國內政治鬥爭的背景,我國最好冷靜觀察後續之種種發展。

  三、雖然此次菲方代表團內有其海岸防衛隊之高級官員,但菲方北方諸島之武裝力量是否真能嚴守紀律,「秋毫無犯」?我業者與漁船船長亦是否真能嚴守紀律,「一介不取」?均將影響這項協議的實際運作效果。

  四、菲國之所以在其水域中扣捕我漁船,其「權利」來自國際海洋法;我國之所以可向菲「抗爭」,獲取安全穿越菲國水域的「權利」,亦是基於同一部國際海洋法。我政府與業界均應藉此深刻體認,生存在國際社會中,法律體系與實力實一般重要。從中菲之談判過程中,政府亦應體會,海洋事務絕非如一般國內事務那樣單純,所牽涉的不僅是國民生命、財產的保障,對國家尊嚴與實質權益,甚至國家在地區間的地位均會有所影響。政府宜儘早培養一股對海洋事務有總體認識與知識的力量,如此方不致在海洋事務的處理上,時生令人遺憾之事。

  中菲海域問題不只漁業一端,漁業問題亦不安全通航一端,「產、官、學」之間實應密切結合,以解決許多尚未解決的問題,並開創更安定的鄰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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