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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李祖迪:「積極保護水下文化遺產」(中國時報,第A15版)

 

積極保護水下文化遺產

 

胡念祖、李祖迪

 

 從今年一月二日開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正式生效。此公約對於各個國家在水下文化遺產的「管轄權」與共同保護的「國際責任」有著整體的規定;前者彌補了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缺漏,後者更揭櫫了數項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原則,進而修正了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此種增益與改變充份顯示出該公約作為國際法中對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之專門公約的地位。

 

 水下文化遺產這個名詞對許多人而言可能有些陌生,但若提到古沉船、海底沉城,可能就較容易理解。台灣作為一個海島國家,地理上位於國際重要航線上,在歷史上從史前人類的遷徙、南島文化的遺存、荷西、明鄭、清治、日據和民國等不同時期的殖民及移民背景,在週遭水域必然存在著大量的沉船遺址或遺物。

 

 這些水下文化遺產對了解台灣文化構成之脈絡及重現台灣海洋歷史,具有重大的考古、歷史與文化意義,更勝於其所含之商業價值。但長年以來,受到許多未經環評的海洋工程、底拖網或其他破壞性漁法,甚至是盜寶者的摧殘,不知有多少珍貴文物因此毀壞。

 

 公約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締約國應根據本公約和國際法,按具體情況單獨或聯合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來保護水下文化遺產,並應根據各自的能力,運用各自能用的最佳可行手段」,明文要求各國依各自能力採行最佳措施來保護水下文化遺產。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在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工作上,無論是為了一己之權益,或為了全體人類的文明,台灣都應主動將該公約內國法化,並建構一己之國內機關與能力,以不自外於國際公約所賦與的權責,並凸顯台灣的主權作為。

 

 馬總統的海洋政策是「藍色革命、海洋興國」,其意旨即為「在海洋上要有革命性的作法,並以海洋上的作為振作國家的權益」。保護、保存及管理水下文化遺產,就是落實政見中「提升國民海洋意識,明智利用海洋資源,讓台灣世代子民永遠享用海洋」的重要作法。

 

 我國對澎湖、東沙等地的沉船遺址已做些文史調查和探勘,相關計畫和人才培訓等工作均已起步,作為文資法以外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專法的「中華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與管理條例(草案)」業已起草,海洋部設立已定案,但對具體水下遺址現地保護、出水文物保存及水下文化遺產的再利用等管理層面,卻尚未有完整的配套規劃。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第三次會議中雖已決議設立海洋部和文化部,但對水下文化遺產的業務是否有適當的管理機關、人員配置和協調機制?前述國內專法草案何時會完成立法程序?「大海是世界最大的博物館」,海洋不只蘊藏著豐富的自然資源,其中大量文化資源更需要由國家的高度和力量來保護管理,進而提升全民對其之瞭解與珍視。

 

 (胡念祖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住,李祖迪為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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