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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國安法不適用於「閩寧緝三號」案」(中時晚報,第2版)

 

國安法不適用於「閩寧緝三號」案

 

胡念祖

 

「閩寧緝三號」一案,檢方目前正朝有無違犯「國安法」非法入境的方向偵辦。筆者以為,對此類事件,「國安法」的適用頗有疑義。

 

「國安法」的規範對象是以本國人民為主,規範行為則以「入出境」為主。領海固然因其為國家主權所及之區域,而得被解釋為「入出境」的「境」。但是,吾人須知,國家海域與國家陸域最大不同之處即為:國家陸域係在「絕對主權」之下;而在國家領海海域中,他國船舶(包含軍艦以及他種公船與私船舶)享有行使無害通過之權。換言之,在「一般情形」之下,中共的軍艦、公船(譬如緝私船艦)、商船、漁船等,均應有權在「我領海」中行使無害通過。無害通過並不涉及「國安法」中的「非法入境」。

 

所以,本案的關鍵並不在於中共的緝私艇是否有非法入境的事實,而是在於中共的公船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中,行使其公權力或「執行公務」。在本案中,中共公船已清楚地違犯或侵害我國的管轄權。但是,審視我國現行之國內法,似無一法可資引用而對類似的行為施以適當制裁。筆者願意再次強調,現行的「國安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均不適用於此類事件,此種立法上的缺失有待立刻加以彌補。在法律未能補強之前,司法體系有其無奈之處。

 

(作者胡念祖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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