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恩:「環境權入憲」是靈藥?環團應三思(臺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資訊中心,公共論壇)
「環境權入憲」是靈藥?環團應三思
陳偉恩
今年全國NGO環境會議之主題為「環境權入憲」,希望將環境永續的概念明述於憲法之中,以期杜絕當前政府所進行或許可、但對環境造成破壞之「合法」開發與污染行為。
環團初衷雖為良善,然我國修憲門檻極高,加上修憲此舉猶如開啟潘朵拉之盒,諸多議題與爭論將會蜂湧而出。於此背景下還欲定義出各方皆有共識之「環境權」,不啻為緣木求魚。
國際間僅有兩項區域性人權條約明文納入環境權,環境權入憲也非各國的主流作法,此一現象與環境權的實質內涵難以定義與踐行有關。
首先,環境生態本身處於一種複雜多變的狀態,加上人類基於各種發展需求而對環境資源予以取用與配置,使得環境議題充滿著不確定性,繼而的環境政策亦有其動態性質。基此本質建立之「權利」勢必為模糊的概念,難以精確界定其內涵與範圍。
此外,在定義未清的情況下,仍有賴大法官為具憲法爭議的環境訴訟做出最終決判,這將引發純粹法學訓練之法官,是否適合評斷這些承載價值(value-laden)、以科學為基礎之環境政策優劣之疑慮。
最後,當某項事務以「權利」的方式加以表述,就會從各種競爭性的利益中脫穎而出,這勢必會與工作權、財產權、發展權或族群自決等權利等產生競合,而國家在環境權已取得憲法位階的情況下,將陷入權利調和與資源分配的兩難。
反觀國際社會多採綠化(greening)人權法的方式以彌補現今環境權真空的缺陷。此一途徑主要對傳統人權法予以補充、詮釋,並適用到環境事務中,在各項人權皆能獲得保障的同時,環境保護的目標也能一併達成。我國或許可採此一作法。一方面在環境爭議中捍衛我憲法已保障之個人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居住權與工作權外,另一方面則將我立院日前批准之兩國際人權公約適用至環境事務中。
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而言,確保每一個環境決策中的利害關係者皆能獲取環境資訊、參與環境決策,以及司法救濟的程序權;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論,除了上述我憲法已予以保障之權利外,其他關注人類福祉的實質權利如健康權、糧食權、原住民族的自決權,以及衍生出的用水權,亦具環境人權性質。這些都是政府在施政時,應當予以尊重並積極保障之人權,人民也得在上述權利受到侵犯時,予以提出訴訟救濟。
不同於視環境權入憲為解決環境問題的釜底抽薪之計,在環境爭議中多元運用我憲法中之人權條款與國會批准之人權公約,確立對環境的破壞即是侵害他人某項特定之人權,進而迫使政府施政必須考量到環境與人權間的內在聯繫,或許才是當今最適解決之道。
(中山大學政治碩士、海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