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海岸法?海岸開發法?」(中時晚報,1994年1月11日,第3版)
海岸法?海岸開發法?
胡念祖
近年來,我國海岸地區問題叢生,其嚴重程度已達「國土沈淪,生態浩劫」的地步。為此,數年前行政院乃指令內政部(營建署)進行草擬「海岸法」的工作。在當時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的幕僚作業下,結合了政府行政部門內的專家、各機關代表與民間學者,共同奮鬥了一年,建立共識,並將學術理念彰顯於草案文字之間。然,此部草案在未見天日之前,就因營建署內部人事改組與組織調整,而遭到重行翻修的命運,不僅文字上做了變動,連原草案之精神理念亦遭全盤推翻。在「黑箱作業」的「手術」之後,新的草案終於提報至內政部,並已安排於本(一)月五日於內政部法規會進行審查。身為原草案草擬之參與者,胸懷對海岸典章制度之深度關切與期望,不行不向內政部法規會委員提出以下之諫言。
原有「海岸法」草案之立法精神在於將海岸地區視為總體環境之一部分,同時,在認知海岸地區生態環境之脆弱、海岸地區利用間之衝突、以及所有權之特性下,特別謻計一套機制,來規範海岸地區之利用與保存。但是,營建署新修正後之草案已將以上精神完全逆轉。新草案文字所反映出之立法精神卻是將海岸地區視為一個特殊、甚或優良的「開發地區」,整套草案重點完全集中於海岸開發制度的建立,甚至包括了「開發影響費」之設計。此項修正除已完全違反當初行政院交付法案草擬之動機與應有之立法精神,更凸顯出政府行政部門中「重工業開發,輕生態保護」力量的猖獗與一貫短視的作風。
內政部法規會在面對建構海岸地區基本典章制度歷史重責之時,應以國家長欠發展、生態永續保存以及社會人文關懷為念,為我們「悲情」的海岸地區留下一點生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