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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政府太無能 漁民當自強」(中時晚報,2005年6月9日,第2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6-06

政府太無能 漁民當自強

 

胡念祖

 

  近年來,日本政府對其所欲主張之管轄海域及海洋權益所採取的作為日趨明顯及強勢,終於引發我國宜蘭、蘇澳等地近海作業漁民的高度不滿,欲藉大批漁船赴「爭議」海域「包圍」日本海上執法公船以表達「抗議」。行政院海巡署之大型船艦亦於昨日深夜出海「護漁」。

  因地緣因素,台、日之間在海洋上的衝突,事屬必然。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一個海洋國家,我國實無逃避的空間。但,政府長期以來的推諉作為,及欠缺海洋政策的總體觀,亦是造成「對外爭議長期無解、對內民怨無法發抒」的主因。

  「如果」日本果真擁有整個琉球群島(包括離基隆一百海里之釣魚台列嶼及蘇澳以東不到六十海里之與那國島)的領土主權,則日本以釣魚台及與那國島最西之外緣為基點,向外主張兩百海里之專屬經濟區與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之大陸架,並與台灣之間採用「等距中線」為劃界方式,則我國向東、向北所可主張的海域就只有三十至五十海里而已。換言之,我國東向或北向面海的「出路」有被日占島嶼「封鎖」之虞。我們習慣上認為台灣東面是蔚藍寬廣的太平洋,北面則是放眼千里之中國東海的心理圖象,可能需要由海洋法的觀點修正為三、五十海里以外就是日本專屬經濟海域的海洋「現實景象」。此一景象無論是由我國漁民的漁業利益或由國家的海洋發展戰略角度觀之,此種現實都不是可以被接受的。

  在處理釣魚台主權及周邊海域權益問題時,政府理應考慮、平衡下述諸問題:一、我國在國際(海洋)法上的立場是什麼?二、我國是否需要保護國家尊嚴與領土完整?三、我政府是否需要保障釣魚台所帶來的實質海域權益與漁業利益?四、「外交考慮」與民心士氣、國家尊嚴或實質權益孰重?

  釣魚台之領土主權暨相關海域主張之爭議衝突,或許不是隔夜即可解決,但在政府決策過程中,以及在政府與民眾之互動中,如何順勢建立社會的海權意識,增強國家在海洋上的實力,以及增進民眾對海洋建設的投入,亦應是決策高層所應慮及者。

  美國政府早在一九五四年就訂定「漁民保護法」,對其漁民在不為美國政府所承認之國際爭議水域中,因他國主權或管轄權之行使而被捕受罰者給予經濟賠償。其後該法並經修正,使美國政府可對該沿海國施以制裁。

  一九七○年代中,冰島與英國兩次「鱈魚戰爭」中,冰島曾以總噸數僅四千餘噸的五、六艘小炮艇,對抗英國部署於冰島爭議水域中總噸數達十七萬八千六百一十二噸之二十二艘護航艦及十九艘補給、輔助艦艇所組成之皇家海軍特遣艦隊,並在「一心一德」追求國家海域權益之國家目標上,迫使國際考慮較多的大國退卻讓步。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加拿大政府為確保其大西洋岸兩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內之跨界魚種「格陵蘭大比目魚」保育措施的有效性,甚至干冒違反國際(海洋)法之大不韙,以炮艇在二百海里加拿大管轄權之外的公海上開火扣捕作業中之西班牙籍漁船,引發加拿大與西班牙及整個歐盟之間的重大、緊張外交衝突。近日美國國務院高層官員亦正式為文談論「外交與海洋」,揭示美國政府在海洋政策上的外交作為。

  對比於歐美國家及日本在擴張、捍衛海洋權益上的積極與強勢作為,我政府卻出現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批評行政院海巡署海域巡防出現漏洞,國防部「自居二線」,外交部高唱「冷靜處理」,內政部忘卻「地政司」之下尚有「方域業務」,這款政府又能帶給國家什麼海洋前景?保障何種海洋權益?是否非得在海上衝突中死些人、丟些國家顏面,才會有事權統一之海洋事務部的設立及協調一致的對外海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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