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分洪損失與漁會索賠」(中時晚報,2004年9月14日,第2版)
分洪損失與漁會索賠
胡念祖
為減輕大雨洪災所帶來對基隆河沿岸數萬戶居民生命財產之威脅,行政院決定提早啟用尚未完工的圓山仔分洪道。此一決定不僅造成機具設備與工程幾近上億之損失,整體工程亦將延遲至少半年,可說是一項「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痛苦決定。全體納稅人雖必須為此決定付出龐大代價,但在「人命無價」之下,對此種犧牲,夫復何言。
然,位在員山仔分洪道出海口的瑞芳區漁會為此公共工程,早就向水利署提出近十億元的補償要求,並向包括總統在內的行政體系一再陳情施壓。
許多區漁會在對「專用漁業權」制度的錯誤認知下,以公共工程造成海洋環境破壞與資源減損為由,動輒向施工單位索賠,其金額更是以億計。事實上,此種索賠混淆了海洋環境與資源真正「所有者」係全體國民,而非漁民(會);若真有破壞或減損發生,其補償亦不應直接給予特定之漁民(會)。此種索賠亦違背了憲法精神下「特別犧牲」的觀念,為了確保不特定多數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員山仔分洪道的排洪入海會使瑞芳區漁會一些漁民因此承受了其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損失,實難令人信服。漁業署及水利署應即刻翔實調查分洪道出海口周遭的環境與資源所受之影響為何,庶幾可免於無證據下索賠的威脅。
漁業署日前公告閱覽專用漁業權規劃,將專用漁業權範圍由岸際推向離岸兩百公尺以外,以符合生態保育之概念。但各地區漁會已擬串聯抗爭,其理由之一即為「若有污染海洋的工程在沿岸低潮線向外兩百公尺內施工,漁會就沒有權利向施工單位提出補償」,正好暴露漁會掌握專用漁業權之真正動機。此種作為,又如何讓社會尊重漁會與漁民的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