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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國際文書認證凸顯監督問題」(中時晚報,第2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06
 
國際文書認證 凸顯監督問題
 
 
胡念祖
 
 
    台北市長馬英九在行政院院會中指陳教育部代表國家與帛琉所簽定之教育協定中,出現多處英文錯誤乙事,其實其背後反映出我國在國際外交事務上的許多弊病與缺失。
    我國行政機關人員(除外交部外)對國際外交知識普遍欠缺,甚至曾率團出國參與國際組織會議的高階官員亦有對條約、公約、議定書、協定之間的異同與效力,以及國際文書具有何種約束力均不瞭解者,實令人質疑這些人又如何判斷國際組織會議內涵之意義、重要性及對我國影響之層面。
    國際文書到底對國家是否產生約束力,其內容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端視各該文書中所表達之國家意思的內涵而定。但在行政部門刻意迴避立法院之監督,立法院本身又因委員素質不足,對自己擁有審議條約案之憲法職權無法掌握,遂造成我國行政部門每年與外國簽定許多協定、備忘錄、會議紀錄,其中或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但卻多未送交立法院審議之情況,這些政府機關所簽定之國際文書中又有多少是外文不及格的,恐怕更有待發掘。
    行政部門人員多以「事涉國家機密,立委無法保密」、「事涉兩國默契,無法公布」、「事涉高度專業,立委無法審議」等理由凸顯對立法院的高度不信任。長此以往,遂養成行政部門「便宜行事」的心態與習慣。同時之間,立委本身的素質與表現卻亦「坐實」行政部門的「抱怨」。立委在審議條約案時的質詢程度常與行政官員不在同一對話平面之上,少數立委更喜對外「爆料」來顯示自己的「核心地位」,卻可不受「洩密」之法律制裁。此種兩院互動關係只養成了全民與國會對涉外事務之幼稚與無知。
    在前述狀況下,外交部所訂定屬職權命令地位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遂將「條約」予以嚴格定義,條約以外之其他國際文書則全部歸類為協定(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只有條約才必須送立法院審議,其他協定類之國際文書均僅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事涉國家機密或外交顧慮者甚至連送立法院查照亦免了。
    此一準則之規定雖然充分反映了行政部門對立法院高度的不信任,其實違反了我國曾簽署但未正式批准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條約」所為之定義,亦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中對憲法所稱「條約」的界定及對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之原則的規範;同時,亦違背公法學者一般的看法。
    此外,在退出聯合國三十多年後,我國青年學子已少有對國際公法有興趣或憧憬者。大學法政院系中,學生言必稱民刑訴訟,少有選修國際公法或外交事務者,因前者「錢途看好」,而後者「錢(前)途無亮」。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經常涉外,但卻少有晉用國際公法、外交事務之人才,此次又不依循正常行政程序處理國際文書,也難怪教育部會出此「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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