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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論中、馬漁船糾紛之判案」(中央日報,1988年12月26日,第3版)

論中、馬漁船糾紛之判案

 

胡念祖

 

本月九日,馬來西亞沙勞越省古晉市(Kuching)法院判決,我國四艘遠洋漁船侵入馬來西亞沙勞越省北面之馬來西亞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海域非法捕魚。新聞報導已披露此一判案。

本案涉及國際海域劃界及我國對南沙羣島之主權主張,有國際法與國家主權上的重大意義。本文擬從海洋法之觀點,對未來可能上述時之論點提些建議,並願請政府重視漁民福祉。

我方錯誤的論點

一審爭論之重點在於我國四艘漁船被捕時是否在馬國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界線內。被告律師及專家證人在法庭中曾指陳原告所提馬國專屬經濟區界線的繪製不正確,被告並提出他們的繪製主張。唯被告之主張被原告指為「不符合且都不合格」。

筆者依據馬國政府官方出版之海圖(馬國國家製圖局一九七九年出版,一比一百五十萬分之一海圖),初步認定原告當庭在海圖上所繪之專屬經濟區界線正確無誤,被告主張錯誤。無論以我方船長認為之被捕船位或馬國所稱之船位來看,我漁船均在馬國專屬經濟區界線以內。是以敗訴是必然的結果。然而,南沙羣島主權的認定將對本案採生一定的影響,造成不同的結果。

沙勞越省之西、南與印尼交界,以東含汶萊國,北面為南中國海,離岸五、六十海里就是我國主張的最南疆域曾母暗沙。依馬國官方海圖所示,馬國在這一段沿海是採用「直線基線」。就是在陸地向海最遠處選擇適當的「基點」,然後以直線連接這些基點而構成直線基線。依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基線內之水域即為「內水」。領海為由基線向海量起十二海里的界線內之水域。毗連區為由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向海量起不超過二十四海里的界線之內水域。專屬經濟區則從同樣的基線向海量起,不超過二百海里的水域。換句話說,基線為ㄧ切海域的測算基礎,沿海國之專屬經濟區最寬可有一百八十八海里。其他國家除非獲得沿悔團的同意或准許,是不可以在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內從事捕魚等經濟性開發、探勘的活動。

依相關海圖判斷,在與本案有關的區域內,馬國所選擇的幾個基點,由西向東依次為Datu, Sipang, Po, Sirik, Kidurong 及 Baram 這些基點間均用直線連接形成直線基線。同時,由基線向海方向平行推出十二海里所形成的線條就是馬國的領海界線。依此方式,吾人可以測算出馬國的專屬經濟區界線所在的位置。對本案最有關係的一條直線基線就是介於 Sirik 與 Kidurong 二個基點間的基線。原告之繪圖官員曾當庭在海圖上,依此基線手繪出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的界線。

由 Datu, Sipang, Po, Sirik 四基點所組成的三條直線基線形成一「V」字型,V底朝南向陸。被告律師及專家證人用「凹入海岸線之最底處量起二百浬」,發現被告漁船船位落在二百海里界線之外以北處。被告乃依此繪法,主張並未侵入馬國專屬經濟區。

事實上,所謂「凹入海岸線最底處」比V型基線還南,其間的水域已是馬國內水。測算領海或專屬經濟區界線在直線基線制度下,並非以實際海岸線為準,更不是以海岸線凹處向海測算。並且,由Datu, sipang, Po, Sirik 四點所構成之基線的存在,並不影響到判決的結果。因為由後二點基線測算的海域界線朝西北向推出,只會擴大馬國水域。由前三點基線測算之界線朝東北向推出,頂多構成在西北方向水域的外界。

基於馬國官方海圖資料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筆者認為馬國在 Sirik 與 Kidurong 二基點間所繪之直線基線應為正確。由此基線量測出的領海與專屬經濟區界線亦均正確。所以我漁船可能已侵入馬國專屬經濟區水域。但是馬國專屬經濟區界線的測算是否完全合法,則仍值得商榷。

對未來上訴的建議

本案之關鍵在馬國的專屬經濟區界線是否正確 、 合法 。 如果僅由其基線判斷,正確無誤。但其正確性是基於一個基本假設:我國所主張的南沙羣島諸島嶼及礁島不存在或不屬我國領土。只要這個假設不成立,馬國所認定的專屬經濟區界線就有更動的可能。

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二一條,「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且島嶼本身可擁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唯同條亦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我南沙羣島在馬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範圍內的島嶼大都不能擁有其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但仍可擁有十二海里的領海及十二至廿四海里間的毗連區。如此一來,馬國的專屬經濟區界線位置必然會有調整。限於

限於手頭參考費科有限,筆者無法立即判斷我南沙羣島的存在,會對馬國專屬經濟區界線的可能位移有多大的影響及影響後是否能使我漁船因此處於界線之外而無罪?但相關單位應立即組織海洋法與地理繪圖專家進行研判。

另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馬國官方海圖顯示,馬國已將其大陸架範圍內我南沙羣島諸島嶼、礁島、暗沙以馬來文命名。譬如,曾母暗沙以北的南康暗沙已被稱為Gugusan Betig Patinggi Ali,並加註「馬來西亞」於名字旁。充分表現出馬國已將我部分南沙羣島劃入其版圖。我政府應於上訴中

提出我官方海圖,向法庭進行主權問題之質疑。在領土主權主張上,我政府絕不可「默認」馬國的單方、片面行為。對南沙羣島主權的伸張,可進而在海洋法上與海域劃界上得到應有之權利保障。

漁民福祉應多加重視

我漁民經常在他國海域被捕,受到不公平甚或非人的待遇。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三條第二、三、四款清楚規定:「被逮捕的船隻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後,應迅速獲得釋放」,「沿海國對於在專屬經濟區內違犯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的協議,不得包括監禁,或其他任何方式的體罰」,「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隻的情形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採取的行動及隨後所施加的任何處罰迅速通知船旗國」。我政府應主動要求其他沿海國遵守此一國際法,以保障我漁民的權益。

美國政府早在一九五四年就訂定「漁民保護法案」,對其漁民在不為美國政府所承認之水域中,因他國主權或管轄權之主張而被捕受罰者給予經濟賠償。其後該法案並修訂,使美國政府可對該沿海國施加制裁。我政府對我漁民在我國不承認之外國水域中被捕、受罰,亦應一本國家主權立場,給予救濟,並對該沿海國實施某種制裁。此外,為預防我漁民誤入他國水域,政府亦有責任提供對他國海域界線研繪之海圖,供漁民參考、使用。

結語

漁民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大動力,他們的福祉政府有責任加以重視與照顧。領土主權的保障更是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凡此種種,均盼我政府更加努力。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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