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我國應注意『海洋政策』」(中央日報,1989年7月4日,第2版)
我國應注意「海洋政策」
胡念祖
中美漁業談判已於六月三十日結束,當我代表團返抵國門之時,他們帶回來的不僅是一紙草簽的新協定,更是許多值得吾人深思的課題。這些課題從「我國的漁業利益在談判後獲得了增進與保障嗎?」到「我國是否有一個總體的海洋政策?」
不論以整個中國大陸或臺灣來看,我國均是一個沿海國家。一個沿海國不知有效經營其所擁有之海洋利益,就如同坐擁金山而不知如何開採一般。以目前我政府在臺澎復興基地力求進步與壯大之際,實在沒有理由不重視海洋政策的規劃與運作。最近一連串事件的發生,更凸顯了總體海洋政策之研究與執行的重要。
一、為保障臺海之安全及克服我海軍主要表面艦艇集體老化之危機,乃有購置新艦之計畫。向韓國購賣蔚山級軍艦之提議,目前遭到甚大之輿論壓力,海軍之購艦計畫已然牽扯到「國艦國造 」之航運政策、「韓國能,為何我國不能」的民族主義情感,及穩定中韓外交關係的經濟籌碼等諸問題。二、中共漁民、漁船頻頻入侵我海域,無論在法律上及海域防衛上,政府迄今欠缺切實、一致、有效的方法來應付。海關、漁政當局海域巡邏力量薄弱。以海軍大型表面艦艇執行「海上警察 」的工作又嫌浪費與不當。政府及一般民衆對可能需要之海岸防衛隊之本質、功能與任務又無清楚的認識。海疆不寧,如何侈談海域開發?
三、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六年底訂定「漁業發展方案」。該方案中的一項重要政策目標為「擴大遠洋漁業作業範圍」。然而,外交、國防二部在其他諸多考慮、 限制下,無法給予應有之適當配合,以致我漁民、漁船動輒為其他沿海國扣捕。當政府中的一個單位在政策上鼓勵漁民向外發展時,其他單位在作法上又無法盡到保民之責,漁民同胞就成為可憐的犧牲品。
四、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六條有關「溯河產卵種羣」中規定:「捕撈溯河產卵種羣的漁業活動,應只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向陸一面的水域中進行」。但此條文同時清楚的宣示:漁源國與捕撈國間應保持協商,以照顧漁源國對這些種羣的養護及避免捕撈國之經濟失調。國際海洋法並未禁止公海捕魚,亦未賦予漁源國以其國內法來管束他國在其專屬經濟區以外之捕魚行為。日前我國為北太平洋漁業與美國進行協商,但其談判基礎却建立於一、二種不盡合乎法理的美國國內法,而非國際法上。我國欠缺國際海洋法上之政策與立場,已直接、間接造成國家實際權益損傷與民心士氣的打擊。
以上寥寥幾個近例,已充份表現及印證海洋政策的一個特性: 海洋事務與國家其他政策、事務間有牽連和互動的關係。處理海洋事務需有總體之海洋政策,總體之海洋政策又有賴中央政府的正確認識與堅定支持,才得以發揮。
(作者為美國德拉威爾大學海洋政策哲學博士,現任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