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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文字表述有進展 實質運作無突破-論漁事糾紛協議」(中央日報,1994年8月8日,第3版)

文字表述有進展 實質運作無突破-論漁事糾紛協議

胡念祖

海峽兩岸一水之隔,互動必始自於海上,衝突亦必先由海上而生。

從數年前的「鷹王號事件」、「閩獅漁案」、「霞工緝二號案」,到今日的「海上旅館事件」、「中共漁船入侵澎湖被扣事件」、「金馬守軍驅離中共入侵漁船事件」等各種走私、偷渡、海盜、漁事糾紛案件之發生,均一再地印證這句「地緣現實」下的命題。

在「地緣現實」下,漁事糾紛此一議題遂成為兩岸之間多次會談的焦點之一;但是,因為漁事糾紛的「處理」本身最終必然觸及「公權力」與「司法管轄權」,使得兩岸間多次「事務性」會談均在此議題上觸及「政治礁石」,而無任何有意義的突破。此次「焦唐會談」在此議題上獲致一些進展,特別是在所謂「文字表述」上達成某些「共識」,但是,這些共識下的文字表述,是否真正反映了兩岸對漁事糾紛本質及其對處理之基本原則與理念的一致共識,則尚有待觀察。

海上「漁事糾紛」事件可以從兩岸兩艘漁船因絞網而發生的「民事索賠」,到因「暴力索賠」而發生的「刑事海盜」,譬如「閩獅漁案」即為「海盜情事」而非單純的「民事索賠」。兩岸為「處理」海上漁事糾紛事件,不可避免地會有「公務船」的「介入」,乃至於「執法」的動作,譬如「公務船的試行和解」與中共「霞工緝二號」緝私船以「緝私」為由,於我彭佳嶼十二海里「水域」內向我漁船「新國華十二號」開槍射擊,並欲登船臨檢的案件。這些「往例」顯示海上漁事糾紛事件本質之複雜,及其處理涉及國家主權清楚地觀念下之領域尊嚴與法律主權的可能。

此次「焦唐會談」在兩岸漁事糾紛議題上所達成之協議主要在於賦予調處結果「強制執行力」、調處適用範圍及於兩岸「其他船舶」與漁船間之碰撞、公務船得在特定漁事糾紛現場試行和解,以及本協議不妨礙當局人在各方得採行之「救濟方法」等幾項。但是,這些文字表述上的突破,並未實際地觸及漁事糾紛的本質,且似乎有意將所有之漁事糾紛均「定位」於「民事衝突」之上;此外,所有涉及兩岸雙方「國家主權」象徵之管轄海域、海上執法動作、司法管轄等事項均刻意地加以規避,使得雙方公務船在何處海域、以何種方式、對何種「糾紛」可以執行何種「法律」,均未有協議表述,亦使協議的「實際運作」留下未解之空白。

(本文作者胡念祖先生為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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