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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確保海域明快執法值得肯定」(中央日報,1997年1月19日,第7版)

確保海域明快執法值得肯定

 

胡念祖

 

三艘日本漁船侵入我國領海作業,遭我方查扣,這種明確的海域執法作為,值得肯定,希望政府今後在政策上堅持其作為的正確性,,及司法程序的完整性,以確保我國海域法律秩序,提升國家海洋權益。

這次我方海域執法作為是單純的執行漁業法規,也是一主權國家當然應該行使的公權力,我認為不需視為「國家主權的宣示」,更不需要把這個事件擴張,甚至提升到「國際事件」的層次。因為一個國家在自已海域行使相關海域法或國內法是很正常的,所有海洋國家每天都在海上執法,例如美國海岸防衛隊天天都在巡弋海域執法。

至於此案適用的法律,我認為「國家安全法」似有疑義,而應引用「漁業法」相關規定加以處理,當前檢察官擬以沒收漁具及罰鍰處分,並予以人船驅離,依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此類事件只能判處罰鍰或沒入、 沒收漁獲物、漁具,而不能處以人身自由刑。因此我方的處置是明快且正確的法律適用。

在全案偵結後,我方要釋放人船離開時,必須有日本駐華單位或具有公信力單位提出擔保品,才能放行,以確保對方能繳交罰鍰。

由於現行的漁業法未能規範外國船舶進入我國海域的漁業行為,當前對於此類事件的規範,只有漁業法第六條、第六十四條及六十八條勉強適用,因應外國船舶入侵我國水域的事件層出不窮,政府加速國家海域法的制定,並修正現行的漁業法。

(中山大學海洋法學教授胡念祖口述,記者潘大芸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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