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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以集體行動振興我們的海洋?」(自由時報,2022年6月7日,第A16版)

以集體行動振興我們的海洋?

 

 

胡念祖

 

  聯合國定今年六月八日「世界海洋日」的主題為「振興:為海洋的集體行動」。當聯合國使用各種媒介,結合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各界人士,從藝術、科學、青年、藍色經濟、社區、治理各面向,散布及凸顯群策群力共同致力於振興海洋活力的訊息與努力之際,我們「海洋臺灣」的「集體行動」又在哪裡呢?

  瓊斯(Charles O. Jones)所著的「公共政策研究概論」一書告訴我們,政府執行方案以解決公共問題,是一個「由政治到行政」的過程,是一個將對政策目標的合意轉換成達成目標的過程。設定國家海洋政策目標本身,不論是從方案形塑,到必要之立法作為,或許內含諸多政治考量或本身就是一個政治的過程,但「執行」本身包括三項重要活動:組織─建立或重新安排資源、單位與方法以使方案得以付諸實施;解釋-轉換方案文字(通常含於法令之中)成為可被接受與可行的計畫與指令;應用─日常提供的服務、付款或其他商定的方案目標或工具。

  海洋委員會設置迄今已逾四年,但該機關是否能帶動我國在海洋事務上的「集體行動」,卻是令人質疑的。

  日前行政院擬將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媒體一般均將此改制稱為「升格」,可見在我國社會的普遍認知中,委員會之位階低於部。此種認知正好悖離二○○二年陳水扁政府推動政府/行政院組織改造的初衷:依功能設部,有如屋之支柱,以首長制處理特定公共政策領域事務;委員會則如屋之大樑,藉合議制之決策機制,反映社會多元價值,協調與統合跨部之政策領域事務。如果委員會之位階低於部,委員會又何來其權威可以協調及統合部際之間的政策與法令呢?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作為,但至執行層面時,法律文字又經常受到行政機關首長或官員進一步的解釋。海洋委員會之組織法明定該會在諸多海洋事務上擁有「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之權,但或許是出於前一項的錯誤認知而自我矮化,亦可能是錯誤解讀組織法之授權而自限格局,更有可能是院方不支持、他部不尊重下的現實與無奈,使得海委會迄今只能做一些其他部會機關不做的夾縫事務。

  在組織層面上,海委會的設置仍無法建立或重新安排政府組織資源;在解釋層面上,立法明文授權被無端忽視與踐踏。試問,吾人如何期待海委會能帶動我國在海洋事務上的「集體行動」?這或許不是海委會的「原罪」,但卻是政府決策高層及其他部會機關首長必須回答的問題:你們對得起我們這個海洋國家嗎?你們真心期待台灣在海洋上求取更大的空間與發展嗎?

(作者是國立中山大學特聘教授、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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