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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兩岸認知不同 一廂情願怎行」(聯合晚報,1991年10月7日,第2版)

兩岸認知不同 一廂情願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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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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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連漁」案的發生,正值海峽兩岸互動陷入低潮之際。若我方認為「閩連漁」案的判決與處理,是造成當前低潮的主因,則「閩連漁」案又將再度考驗我國的大陸政策。在此時,吾人似乎應由海域事件的本質出發,探討我國的大陸政策。

    台海海域之中,主要有三種犯罪型態出現——走私、偷渡、與海盜。如果此三者為我大陸委員會所欲說服中共,而共同打擊之犯罪,則我方目前的一切做法,似乎均不可能是中共有同樣的認知與動機。

    走私一事,不僅早就被中共定位於「小額海上貿易」,並且希望藉由走私規模之擴大與持續,製造我方內部的一小群「既得利益者」,他們的存在就可以形成一種「以民逼官」的力量,促成直接通航、通商的實現。所以,就算是由我方向其走私之行為,亦可在「促進兩岸人民情感」下,以「收錢結案」的方式私了。

    偷渡行為則有失敗與成功兩種可能。若偷渡成功,就可在此打工發財。若偷渡屍壩,頂多「靜廬」待些時日,我方必定好生款待。遣返時,亦必贈送「紀念品」。為怕再遣返中發生人命事端,更有「金門協議」,保證安全抵達彼岸。所以,不論是成功或失敗,對大陸偷渡者而言,均無損失;對大陸政權而言,我方則是在照顧其失業「盲流」,或為其製造工作機會。

    海盜行為則是「索賠、生財」之道。被我方扣捕,頂多被判「妨礙自由」,吃個一年半牢飯,何懼之有?中共更可藉抨擊我方的司法運作,詆毀我國家主權,並可抹黑我方形象,以達教育大陸人民之目的。

    從以上分析可知,我方認為是海上犯罪的認知,亦無任何因素可促其產生這些犯罪的動機。因為這些海上「互動」,不僅對其不構成「問題」,甚且可為其更深一層的政治目的而服務。在這種雙方無相同認知動機之下,也難怪大陸委員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一直無法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上,有任何更有意義的突破,或者有效地遏止這三種最令我國困擾的海上犯罪。

    是以,欲落實兩岸共同犯罪的合作關係,我方應思考如何改變我方現行的作法,而使中共亦能認識到,此三類海上犯罪如不能有效遏止,將對其內部產生壓力與負面代價,則中共或許會有相似的動機來謀求解決。我方更應認識到,如將兩岸互動中所發生衝突的解決方式,置於追求「兩岸人民情感」的抽象價值時,所得之結果反而會傷害兩岸人民情感,「閩獅漁」判決即為一例。此外,無人亦應理解到,台海兩岸一水之隔,互動必始自於海上,而衝突亦必先生於海上,此為所謂地緣之現實。如果無法從海上互動之衝突中,建立可預期的穩定法律架構與行為規範,並進而促成雙方的互信與共識,則不論是大陸關係,或為此而設立「國統綱領,」均無法有效地推展。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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