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對菲不可自我設限」(蘋果日報,2013年5月14日,第A20版)
對菲不可自我設限
胡念祖
台菲漁案事件,菲國迄今仍不願對我國正式認錯、道歉、懲兇及賠償,引發國人與政府強烈反應。然,細觀近日輿論與政府反應,仍有值得進一步處理之事。
首先,我主管國家疆域的內政部(地政司方域科)長期處理國家疆域事務,執行大陸礁層調查與研究工作,應在此時發布我國與菲律賓間的海域主張說明示意圖,正確顯示我國領海基線、領海外界線、可主張之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及我單方面發布的暫定執法線位置,還有菲國依其2009年第9522號《共和國法》所明訂之「群島基線」、由該基線向外12浬之菲領海外界線,與菲可主張之200浬專屬經濟區外界線、及群島基線以內之「群島水域」,並附加不同水域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之意義的說明,以使我國人清楚理解我國與菲律賓長期鬥爭的「標的」到底是什麼。
速出詳細鑑定報告
再者,我檢調與航政機關應迅速公布我受損漁船之海事調查報告與相關照片,用以澄清我漁船是否有挑釁碰撞菲國公務船之舉,並呈現菲國海域執法人員違法濫射之情事。正確清楚的海事調查報告在此種國際海域爭議中具證據力,可明雙方責任。
第三,我政府官員,上自總統,下至部長,均不可在語言、文字或行動中,明示或暗示地顯現出任何「自限政策工具使用可能」(如排除海軍「護漁」)或不利我國立場者(如我某高層官員說我國派艦進入「菲國海域」)。故,政府官員對領海、專屬經濟區、群島基線、群島水域、主權、權利、群島水域內我國可主張之傳統捕魚權及其他合法活動等法律辭彙及意涵要有清楚了解與掌握。
第四,我國不應自我排除「海軍外交」或「砲艦外交」。海軍外交係以代表國家主權與戰鬥實力的海軍船艦,到有國際爭議海域進行「出現」與「運動」,在「不引發戰爭」前提下,向對手國傳遞政策訊號,並確保己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美國做為世界強權大國,最善也最常如此。若台灣亦採此種作為,美國應有清楚認識與理解,而非在地球另一端「指手畫腳」,要求「避免任何升高緊張局勢」。
手段目的不應混淆
第五,我決策高層應分辨「海巡」在我主張200浬經濟海域內,所執行的任務是「海域執法」;以「海軍」力量赴具國際爭議海域,展現國家立場並保護漁船才是「護漁」,兩者的政策目標、任務內涵與操作手法完全不同。
最後,我政府在對菲發出72小時通牒下的4項要求後,應對包括「海軍外交」在內的各種政策工具所欲達到的政策目標,及可能達成的政策目標以外的「正面外部效應」有清楚掌握。換言之,升高外交抗議、軍事與執法船艦赴菲主張海域以展現我國立場與實力,及凍結菲勞、中止赴菲觀光等經濟制裁,均應對應於不同之政策目標,不可混淆其目的與作用。
針對此次人命事件,我政府除應藉國家力量還我人民一個公道外,決策高層更應藉此學到如何多元運用外交、軍事、法律、經濟等政策工具與國家力量,保障國家與人民的長遠利益。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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