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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指紋、人權與憲法」(中時晚報,第2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06

 

指紋、人權與憲法

 

胡念祖

 

  近來為了七月一日換發國民身分證時是否必須捺指紋方得請領一事,輿論鬧得沸沸揚揚。雙方立場,一為人權保障,一為提振治安,可謂旗幟鮮明。事件發展中,其實仍有值得省思之處。

  國民身分證是「國民」身分證明文件,而非取得國民「身分」的條件,只要符合憲法第三條「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及國籍法第二條國籍取得法定要件者,均屬中華民國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即有「義務」發給國民身分證,以利身分證明之用。政府是服務人民的機器,豈有以不捺指紋為由即可剝奪國民取得國民身分證之權?或政府豈有在是否發給之間有「斟酌裁量」之空間?

  內政部理應思考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是否有不當限制人民權利而有違憲之虞,而非動輒以「依法行政」為由,迫使國民必須捺指紋以為領取身分證之必要條件。

  類似的情況亦出現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造成公務員均須報請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方可擔任社團法人之理、監事。試問,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在面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際,又何來「許可」與否之權?

  當呂副總統基於人權價值之信仰,而反對捺指紋之際,部分輿論將其動作描繪為與閣揆之間的政治競爭。此種泛政治化的解讀實令人無奈。但是,執政黨內部在決策之間無法有更細膩的溝通,及行政機關未能展現對憲法的關照,亦令人萬分遺憾。(2005.05.23刊登於中時晚報第2版焦點話題)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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